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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河北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是对建筑业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根据《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投资工程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建筑业企业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承担实名制管理义务,在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及时采集、核实、更新本企业人员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提交总承包企业备案。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数据采集实行承诺制,由建筑业企业负责,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确保实名制考勤数据能实时、准确上传至省数据平台。
《办法》对项目配备实名制管理的硬件设备提出明确要求,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也可采用手机考勤软件等其他技术手段。
此外,《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加强对涉及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要求建筑业企业强制使用指定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